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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82执251号

任孟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任孟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82执251号

被执行人:任孟洋,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户籍地界首市,住界首市。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任孟洋罚金一案,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8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界首市人民法院(2017)皖128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任孟洋处罚金4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任孟洋负担。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任孟洋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孟洋银行存款40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伟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