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82执251号
被执行人:任孟洋,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户籍地界首市,住界首市。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任孟洋罚金一案,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8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界首市人民法院(2017)皖128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任孟洋处罚金4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任孟洋负担。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任孟洋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孟洋银行存款40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伟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