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81执恢1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执行人赵章信: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章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温瑞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章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0381执恢170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