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
负责人:范建锁,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州朝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花金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朝阳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花金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花金梅,女,195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因与被执行人徐州朝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徐州朝阳市场有限公司、花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0302民初428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2018)苏0302民初4282号民事调解书规定期限履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徐州朝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徐州朝阳市场有限公司、花金梅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2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 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田田附: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续封的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续封的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续封的不超过三年)以上查封时间均以查封、冻结扣押实施时间为准。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的,应在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造成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解除查封、冻结等措施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