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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刑更99号

陈立学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陈立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冀02刑更99号罪犯陈立学,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迁安市人,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以(2008)安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立学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6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6月25日止。于2009年2月17日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7个月;2016年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25日止。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陈立学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又曾受记功1次,表扬4次。建议予以减刑。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驻唐山监狱检察室同意唐山监狱对罪犯陈立学的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立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报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立学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立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罚金66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昊宏

审 判 员 王宏伟

审 判 员 董皓月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 蕾

书 记 员 刘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