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沪02民终407号

纪虹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纪虹;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民终4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纪虹,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

上诉人纪虹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2885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纪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支持纪虹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纪虹于2018年从家化公司退休,退休后作为家化公司的工会会员,理应进入退管会,和以往退休职工一样,享受同等福利待遇。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纪虹的主张,履行劳动合同,进退管会享受退休人员一切待遇。纪虹一审诉讼请求:1、进入家化公司退管会名单,享受家化公司退管会的一切权利和福利;2、家化公司支付纪虹2018年6月至同年8月期间的共享费1,200元。家化公司未作答辩。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争议的内容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纪虹要求享受家化公司退管会的退休福利待遇,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纪虹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纪虹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的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并审查在案证据材料,对纪虹的诉讼请求作出驳回起诉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黄达

审判长  郭征海

审判员  谢亚琳

审判员  易苏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于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