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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执113号

杭州合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薛海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合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薛海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合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4幢689室。

法定代表人:俞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薛海洋,男,汉族,1993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合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海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合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3执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洪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