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222刑初12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正原(卢正援),男,1956年3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晴隆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晴隆县。因犯伪造国家货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于1993年2月19日被安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十三年,1999年1月2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0年5月14日止。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2月9日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8]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正原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依法为卢正原指定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武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天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正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4日,被告人卢正原与贺峰(另案处理)在盘州市红果兴凯花园酒店房间内谎称,卢正原能将58万元钱变成116万元钱,要求莫某1将58万元现金放在自己和贺某事先准备好的塑料桶里,并要求莫某1等人不参与变钱的过程,不得偷看。后卢正原、贺某等人将莫某1的58万元现金掉包变成冥币,骗走莫某1现金58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正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正原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莫某1陈述,证人莫某2、徐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正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能将人民币58万元变成人民币116万元的事实,采用掉包的手段,骗取莫某1人民币5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正原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正原曾因犯伪造国家货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犯罪前科,酌情给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正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卢正原退赔被害人莫某1人民币5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明春
人民陪审员 唐君花
人民陪审员 袁 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