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3刑初94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林林,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8]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林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7日,被告人雷林林驾驶陕AXXX**号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通过滴滴打车软件在西安市雁塔区XX路与西斜七路十字附近接上乘客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女友。被害人上车后要求改变行程,双方发生口角,进而下车厮打。后被害人及其女友离开,雷林林追上被害人并持砖块将被害人头部打伤,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7年11月15日,雷林林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破案后,雷林林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指出雷林林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雷林林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雷林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林林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林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国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