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6民初130号
申请人:上海克龙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应顺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力,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上海杜索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潮,执行董事。申请人上海克龙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杜索润滑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2,115,006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上海克龙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克龙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杜索润滑油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15,00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丽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