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425刑初18号

钟育法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失火
当事人
钟育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425刑初18号 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育法,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畲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育法犯失火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育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钟育法与妻子熊某携带午饭、农具和一次性打火机等到大田县风农场“扩岬”山场下方田地里除草,准备种植黄椒。14时许,钟育法把劈下的杂草放在田垄上,并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因风大草干,火苗突然烧向上方原已劈下晒干的杂草,并向“扩岬”山场蔓延,引发“扩岬”山场森林火灾。钟育法见状呼喊在一旁除草的妻子帮忙扑火,并打电话给其二哥钟某求助和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后经多方扑救,大火于当日17时许被扑灭。经林业技术鉴定,大田县风农场“扩岬”山场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76.9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760元。 2018年4月8日,被告人钟育法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火灾现场发现并扣押钟育法用于点火的粉红色一次性打火机一个。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钟育法大田县东风农场签订一份《生态修复补偿协议书》,承诺在该农场“扩岬”山场管护林木面积76.9亩,并缴纳保证金2000元,同时取得被害单大田县东风农场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育法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天气实况证明、林权证明、未经审批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证廖某生熊某文钟某武等证人证言,被害单大田县东风农场的林业站站长肖基森的陈述,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钟育法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育法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76.9亩,直接经济损失30760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钟育法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钟育法还具有取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和已与大田县风农场会达成管护协议,并缴纳保证金等情节,可分别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育法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保护森林资源,打击毁林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育法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已扣押的作案工具粉红色一次性打火机一个,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邓锦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叶聿僚

书记员詹小红 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