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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3执77-3号

平顶山市泰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永惠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平顶山市泰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永惠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03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泰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定代表人:栗晓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跃业,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永惠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

法定代表人:李永会,经理。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泰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永惠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泰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403执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冯现

审判员  张小磊

审判员  李艳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小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