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24财保26号
申请人:化永,1974年7月25日生,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洁,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魏东升,1968年12月28日生,住睢宁县。 申请人化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于被申请人魏东升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城彩虹公寓小区1号楼2单元1503室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A8-03-4148号)、以及登记于被申请人魏东升名下的苏C×××××号奥迪牌轿车一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化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魏东升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城彩虹公寓小区1号楼2单元1503室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A8-03-414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魏东升负责保管,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魏东升名下的苏C×××××号奥迪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魏东升负责保管,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