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2执120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委托代理人:潘艳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卢刚,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卢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92执1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周勇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万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