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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2执1208号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2执120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委托代理人:潘艳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卢刚,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卢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92执1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周勇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万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