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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669号

龙秀华与成都碧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秀华;成都碧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669号

原告:龙秀华,女,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成都碧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草金路******。

法定代表人:李红琼。 原告龙秀华与被告成都碧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龙秀华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秀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秀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秀华负担。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依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