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669号
原告:龙秀华,女,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成都碧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草金路******。
法定代表人:李红琼。 原告龙秀华与被告成都碧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龙秀华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秀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秀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秀华负担。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依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