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81财保79号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王某乙。被申请人郄某某。
被
申请人:沈阳市海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833448565。
被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信用代码91210100604724739C。申请人王中亮、王悦之与被申请人郄光金、沈阳市海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郄光金驾驶的辽****10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张仁贵、王树华以其所有的鲁20**青州市不动产权第0010**房产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张仁贵、王树华提供担保的鲁20**青州市不动产产权第0010**产一处;
二、扣押被申请人郄光金驾驶的辽****10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允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媛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