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湘0523民初2271号

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523民初2271号

原告: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石渚湖村蔡家坝组**。

法定代表人:吴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民强,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明,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男,该公司职工。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为建设公司)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六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16407.18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1383.44元(从2018年9月17日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9日,后期利息顺延照计);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祥达.夫夷天街项目经理部与原告签订《水电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邵阳县祥达.夫夷城市广场项目所有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要求原告中途退场,并与原告对已完工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做了结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1116407.18元,但是,被告只支付了原告300000元的工程款,尚欠工程款816407.1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祥达夫夷天街项目经理部与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签订的《水电安装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原告应当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3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伯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敏

书记员陈淑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