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523民初2271号
原告: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石渚湖村蔡家坝组**。
法定代表人:吴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民强,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明,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男,该公司职工。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为建设公司)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六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16407.18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1383.44元(从2018年9月17日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9日,后期利息顺延照计);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祥达.夫夷天街项目经理部与原告签订《水电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邵阳县祥达.夫夷城市广场项目所有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要求原告中途退场,并与原告对已完工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做了结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1116407.18元,但是,被告只支付了原告300000元的工程款,尚欠工程款816407.1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祥达夫夷天街项目经理部与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签订的《水电安装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原告应当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3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伯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敏
书记员陈淑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