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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91民初2710号

陈顺利与王建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顺利;王建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1791民初2710号

原告:陈顺利,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

被告:王建馀,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陈顺利与被告王建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顺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顺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8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建馀向原告借款38500元,于2018年3月19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原告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被告王建馀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9日,被告王建馀向原告陈顺利借款385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陈顺利与被告王建馀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王建馀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385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建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顺利借款金人民币3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被告王建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召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