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13民初24274号之一原告张某,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靳然,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王某、兰某名下的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筠
人民陪审员 李振涛
人民陪审员 汤红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珊珊
书 记 员 王其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