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3411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丰泰锻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下垟街**。
法定代表人:项紫阳,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建衡,系浙江浙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绍国,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郑春微,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丰泰锻件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3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926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苏绍国、郑春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苏绍国、郑春微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温州丰泰锻件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苏绍国、郑春微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苏绍国、郑春微名下所有的坐落在桥下镇六岙村的不动产。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查封被执行人苏绍国、郑春微名下所有的坐落在桥下镇六岙村的不动产,瑞安法院首封,本院无处置权,本案参与分配。 截止2019年1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926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4152元及执行费2789元。 因被执行人苏绍国、郑春微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绍国、郑春微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情况说明,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晓中
审判员 孙 孟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章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