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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02执恢807号

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裕新经贸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裕新经贸有限公司;刘春霞;聂振岩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02执恢80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向明街**。

法定代表人:谭兴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裕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昌达大厦**被执行人刘春霞,女,汉族,1950年02月20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第三人聂振岩,男,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代理人:高文熠,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裕新经贸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2018)辽0202执恢807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聂振岩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将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大连裕新经贸有限公司等证据。经审查,2018年11月01日,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聂振岩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第三人聂振岩受让上述债权。

本院认为,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聂振岩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债权的行为不违背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应予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聂振岩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审 判 长  滕今桥

审 判 员  杨运涛

代理

审判员  何晓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