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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22民初5499号

张向梅与代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向梅;代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22民初5499号

原告:张向梅,女,生于1973年2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代国华,男,生于1987年9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梅与被告代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向梅撤回起诉。原告张向梅预交案件受理费19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向梅负担,退还原告169元。

审判员  冉秀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裴晓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