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22民初5499号
原告:张向梅,女,生于1973年2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代国华,男,生于1987年9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梅与被告代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向梅撤回起诉。原告张向梅预交案件受理费19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向梅负担,退还原告169元。
审判员 冉秀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裴晓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