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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621民初2965号

赵多俊与刘军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多俊;刘军礼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甘0621民初2965号

原告:赵多俊,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民勤县三雷镇东街****。

被告:刘军礼,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民,住民勤县苏武镇邓岔村七社**席)原告赵多俊诉被告刘军礼买卖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多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军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军礼给付原告农资48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化肥、地膜等农资欠款58000元。2017年4月14日,被告因无力给付所欠农资款,故由双方协商,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约定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2018年3月4日,被告给付原告农资款10000元。剩余4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被告刘军礼在原告赵多俊处赊购化肥、地膜等农资欠款58000元。2017年4月14日,被告因无力给付所欠农资款,故由双方协商,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约定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2018年3月4日,被告给付原告农资款10000元。剩余4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赊购化肥并出具条据,理应按条据载明的金额给付所欠的化肥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后,双方于2017年4月14日对利息进行明确约定,应当自2017年4月14日起按照约定利率向原告承担利息损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军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多俊农资款48000元,并按照约定月利率2%承担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刘军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中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宝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