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转芳与杜焕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民终21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转芳,女,生于1965年9月15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韩城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丹凤,陕西陈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焕英,女,生于1964年10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系韩城市村民,住韩城市新城区。 上诉人薛转芳因与被上诉人杜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8)陕0581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8)陕0581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薛转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3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邢 维 利
审 判 员 赵 静
代理
审判员 左 继 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 晶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