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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5民终2152号

薛转芳与杜焕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转芳;杜焕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薛转芳与杜焕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民终21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转芳,女,生于1965年9月15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韩城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丹凤,陕西陈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焕英,女,生于1964年10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系韩城市村民,住韩城市新城区。 上诉人薛转芳因与被上诉人杜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8)陕0581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8)陕0581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薛转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3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邢 维 利

审 判 员 赵 静

代理

审判员 左 继 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 晶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