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312执保86号

李某某、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山东某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保86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

被

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陵县。

被

申请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陵县。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经理。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某某、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价值9.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李某某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郭某某、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价值9.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立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