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502刑初34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6年4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卖淫,于2009年10月1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30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8)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小林、助理检察员王谱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提供自己经营的录像厅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每次收取人民币10元的床位费获利。2018年8月9日16时许,公安机关对该场所进行了查处,当场抓获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贾某某、张某某二人。2018年10月17日,刘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证人贾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截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犯罪以后,刘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根据刘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刘某某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刘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亚平
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
人民陪审员 黄金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芙蓉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