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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82民初4490号之一

鄢国昌与张雪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鄢国昌;张雪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82民初4490号之一

原告:鄢国昌,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才,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雪媛,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鄢国昌与被告张雪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 原告鄢国昌诉称,原告和被告的父亲张永和是朋友关系,2017年1月张永和对原告说另一朋友王志刚需急用资金500000元,让原告先借给张永和500000元周转几天,为此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将人民币500000元汇至张永和的建设银行账户。后由于张永和于2017年2月3日突然去世,张永和也未将借款归还原告。2017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15日,被告从张永和的建设银行卡中将500000元分多次转至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且不归还原告的上述借款。被告张雪媛系张永和的女儿,现张永和已去世,被告作为张永和的女儿享有继承权,张永和所欠的债务也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被告张雪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与原告并不相识,与原告之间也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基于借贷提起的诉讼没有事实依据。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和证据,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的父亲张永和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张永和在原告起诉前就已去世,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张永和的女儿继承了相应的遗产,应承担张永和对外所欠的债务。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到被继承人张永和生前个人债务的清偿,故本案案由应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张雪媛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城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张雪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被告张雪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小明

人民陪审员  陈美姣

人民陪审员  金 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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