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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财保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潘世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潘世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2财保2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848886419N。 代表人:陈学顺。

被

申请人:潘世江,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潘世江名下坐落于台州市的不动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潘世江名下坐落于台州市的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 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

书记员  杨金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