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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1831号之三

李荣峥、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后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荣峥;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后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8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李荣峥,男,淄川区村民,住本村。

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后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河镇后沟村。

法定代表人:司继发,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荣峥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后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后沟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523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戚湘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