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民抗17号

栾雅惠、郝文舫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1-25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栾雅惠;郝文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聚宝楼商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民抗17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案外人):栾雅惠,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营口市西市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郝文舫,女,1954年7月12日出生,无业,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聚宝楼商行,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昆仑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刘苕村,总经理。申诉人栾雅惠因营口市人民法院(2012)营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情况,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提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营口市人民法院(2012)营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的主要证据需进一步查明,该调解书涉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辽检民(行)监[2018]21000000207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李洪彦

审判员  韩 梅

审判员  高 翔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