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21财保6号
申请人:李晓会。
委托代理人:赵英俊。
委托代理人:韩占泽。
被
申请人:许勤书。申请人李晓会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许勤书位于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518号万隆商业中心11层1117室,保全金额为68000元。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许勤书位于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518号万隆商业中心11层1117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700元,由申请人李晓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