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402刑初18号 公诉机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云飞,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于淮南市,汉族,大专文化,淮南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淮南市田家庵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8]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云飞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2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刘云飞酒后驾驶号牌为皖D×××××的黑色道奇-酷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朝阳中路金地环球港处时,被在此处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云飞体内酒精浓度为177.5mg/100ml。民警当即将刘云飞带至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抽取血样。经该所鉴定,刘云飞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云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云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云飞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被告人刘云飞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及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云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云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侠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樱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