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23民初175号
原告:孙丽坤,女,汉族,1978年7月26日出生,无业,住林甸县。
被告:任萍,女,汉族,1965年2月6日出生,退休,住林甸县。
被告:赵考生,男,汉族,成年,住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坤诉被告任萍、赵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丽坤起诉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洪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娟
书记员吴锡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