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2刑更184号

王德金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王德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9)冀02刑更184号机关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8年1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2019年1月11日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撤回罪犯王德罪犯王德金,男,1941年10月15日,汉族,黑龙江省延寿县人,现于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61日作出(2005)秦开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德金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执行金减刑建议的函。

本院认为:罪犯王德金因违纪被集训15天,故同意河北省唐山监狱将该犯减刑建议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18)唐狱减字第560号减刑建议书退回河北省唐山监狱。

审 判 长 王宏伟

审 判 员 贾立辉

审 判 员 李静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 蕾

书 记 员 杜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