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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33行审10号

馆陶县物价局、建材门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馆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馆陶县物价局;建材门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433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馆陶县物价局。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

法定代表人:燕卫栋,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建材门市。。住所地:馆陶县林北村经营者:霍某某。申请执行人馆陶县物价局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馆陶县物价局于2017年9月7日作出的馆价检处﹝2017﹞4-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馆陶县物价局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馆陶县物价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郭书光

审判员  申会民

审判员  陈 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平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