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3民初62号
原告:任利英,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占省,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系任利英之夫。
被告:李想,男,199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利英与被告李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付清餐饮费,双方纠纷结束,原告自愿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利英撤回对被告李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利英负担。
审判员 贾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