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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民撤1号

林锡鹏、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
当事人
林锡鹏;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民撤1号

申请人:林锡鹏,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忠,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电信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杨炳灿,总经理。

被

申请人: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御景园小区

主要

负责人:郑基明,主任。

原告林锡鹏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申请人林锡鹏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裁定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中止支付(2018)粤02民终6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款项给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案外人廖文忠为林锡鹏上述申请提供其名下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5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锡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立即停止支付(2018)粤02民终6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款项给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期限至本案裁判生效之日止。

二、冻结廖文忠(身份证号:4403031968********)名下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77账户的存款15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70元,由林锡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神玉嫦

审判员  庄少山

审判员  刘 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子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