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辖终10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以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楼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吴鑫德。
委托代理人:范延军,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靖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以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民初6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以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以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西安以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冬
审 判 员 张 鸿
审 判 员 赵 兆 
二○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奚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