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8)浙0213执2697号被拘留人王仲方,男性,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与王仲方、胡密飞、施竺君(2018)浙0213执269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仲方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