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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2民终404号

毕镐樑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毕镐樑;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民终4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毕镐樑,男,195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

上诉人毕镐樑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28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毕镐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支持毕镐樑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毕镐樑于2018年12月从家化公司正式退休,退休后作为家化公司的工会会员,理应进入退管会,和以往退休职工一样,享受同等福利待遇,然毕镐樑被赶出了公司工会退管会。现毕镐樑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支持毕镐樑的主张。被上诉人家化公司未答辩。毕镐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将毕镐樑的关系自2018年8月起转至退管会;2、毕镐樑2018年12月正式退休后关系进入家化公司退管会,享受退休员工一切福利待遇;3、家化公司支付2009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工资差额。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争议的内容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本案毕镐樑第二项诉讼请求因其尚未正式退休并无具体事实,且诉讼请求不具体,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而第一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均未经仲裁,第一项诉讼请求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毕镐樑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均予以驳回。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毕镐樑的起诉。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的原则。现毕镐樑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等,未经劳动仲裁直接起诉,缺乏法律依据。至于毕镐樑是否应当进入退管会,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的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并审查了在案证据材料,对毕镐樑的诉讼请求作出驳回起诉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水波

审判长  郭征海

审判员  谢亚琳

审判员  易苏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于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