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津0112执恢366号

宁志飞、杨计良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宁志飞;杨计良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津0112执恢366号

申请执行人:宁志飞,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被执行人:杨计良,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志飞与被执行人杨计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债权为50.44万元。本院于2018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过对被执行人房产、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的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杨计良名下有车两辆,车已被我院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宁志飞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建华

代理

审判员  李长猛

代理

审判员  刘永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荣月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