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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811民初60号

邓飞山与瞿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飞山;瞿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811民初60号

原告:邓飞山,男,1994年9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被告:瞿舟,男,1991年3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原告邓飞山与被告瞿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邓飞山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邓飞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邓飞山撤诉。

审判员  赵文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月庆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