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422行审4号

盐边县森林公安局与吴仙林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盐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盐边县森林公安局;吴仙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422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盐边县森林公安局,住所地盐边县桐子林镇东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220788636826。

法定代表人:汤超,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强,盐边县森林公安局民警。

被执行人:吴仙林,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盐边县。 申请执行人盐边县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边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7年11月,吴仙林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盐边县国胜乡扎古村芭蕉组的筲箕湾处修建产业公路。经用皮尺丈量,吴仙林非法修建的公路总长285米,平均宽2.8米,面积798㎡,折合1.19亩,林种为用材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盐边县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4月19日向其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边森公林罚权告字〔2018〕第45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边森公林罚听权告字〔2018〕第11号),吴仙林在规定期限内未向盐边县森林公安局提出申辩及听证申请。盐边县森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吴仙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于2018年10月30日之前恢复林地原状;2.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的林业行政罚款,共计7980元。 盐边县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4月26日将边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吴仙林,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盐边县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10月30日向其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经催告履行未果,盐边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边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盐边县森林公安局作出的边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行政执法主体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盐边县森林公安局作出的边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项即恢复林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盐边县森林公安局会同盐边县国胜乡扎古村芭蕉组组织实施;第二项即罚款7980元由本院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沈红兵

审判员  吴 伟

审判员  田龙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