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用) (2018)鲁0322执9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敏,男,汉族,1957年2月1日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贾兵,男,汉族,1986年5月20日生,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陈飞,女,汉族,1985年8月6日生,住高青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敏与被执行人贾兵、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1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322执9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传乾
审判员 蔡延飞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