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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22执920号之一

刘敏、贾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敏;贾兵;陈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用) (2018)鲁0322执9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敏,男,汉族,1957年2月1日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贾兵,男,汉族,1986年5月20日生,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陈飞,女,汉族,1985年8月6日生,住高青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敏与被执行人贾兵、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1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322执9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传乾

审判员  蔡延飞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