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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03刑初9号

周国涛、赵方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周国涛;赵方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803刑初9号 公诉机关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国涛,男,生于1997年1月24日,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小学肄业,农民,住雅安市雨城区。2015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方东,男,生于1986年6月9日,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雅安市雨城区。2018年10月2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雅名检公诉刑诉﹝2018﹞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国涛犯盗窃罪,被告人赵方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正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国涛、赵方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周国涛从雅安市雨城区驾驶两轮电瓶车至名山区蒙阳镇茶马古城,用随车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茗鼎九州”商铺的玻璃门撬开,盗走商铺内的散装茶叶甘露7.03千克、飘雪3.726千克、毛峰5.5千克以及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银项链一条、磨粉机一个、监控摄像头一个、毛毯一条等物品。当日6时左右,周国涛返回雅安市雨城区后,在雨城区南四路河边以300元的价格将所盗茶叶出售给赵方东,赵方东明知是盗窃所得财物仍予以收购。数日后,赵方东在自家小卖部将5.5千克毛峰茶叶出售,获款880元。案发后,公安民警从周国涛处追回被盗的银项链一条、磨粉机一个,从赵方东处追回被盗的甘露茶叶7.03千克、飘雪茶叶3.726千克、毛毯一条等物品,追回的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赵方东退缴违法所得1,320元。 经四川精准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物品评估价格为10,529元,其中,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为697.5元,监控摄像头一个为388.68元,5.5千克毛峰茶叶为1,320元;被告人赵方东收购的被盗茶叶评估价格为9,196元。 被告人周国涛、赵方东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国涛、赵方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发还清单等相关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的电瓶车一台、十字批改刀一把,价格评估意见书,证人刘某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周国涛、赵方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国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方东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国涛、赵方东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国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方东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结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国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国涛的刑期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方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电瓶车一台、十字批改刀一把,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周国涛退赔被害人陈某损失1,086.18元;被告人赵方东退缴的1,320元,发还被害人陈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姜 华

审判员 芮 泽

审判员 胡 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秋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