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7执他18号申请执行人鄂维升,男,汉族,1985年6月11日出生,湖北罗田人,住湖北省罗田县,被执行人金军,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赵玲,女,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鄂州市人,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申请执行人鄂桂平与被执行人金军、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因执行法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执结,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请求将该案指定到其他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793号民事判决一案由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行。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翠霞
审判员 徐武港
审判员 黄剑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维渊
书记员李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