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81民初339号
原告:王某东,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农民,现住东港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田树芬,东港市合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燕,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东与被告王某燕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东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春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洛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