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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81民初339号

王某东与王某燕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东;王某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81民初339号

原告:王某东,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农民,现住东港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田树芬,东港市合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燕,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东与被告王某燕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东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春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洛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