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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627执2929号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双合勒、萨仁呼、额尔德尼巴雅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2-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双合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627执2929号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楼。负责人张宪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娇,女,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双合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的(2016)内0627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双合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以(2018)内0627执292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双合勒在乌审旗乌审召镇人民政府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款,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双合勒在乌审旗乌审召镇人民政府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款至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令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执行员  李典红

书记员  高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