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保47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市街**。
负责人:曹栋,行长。
被
申请人:高岳,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高岳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9)鲁0306民初141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高岳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被申请人高岳的汽车两辆,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