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0民初11246号
原告:赵天万,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被告:李晓罡,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赵天万与被告李晓罡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2019年1月17日,原告赵天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天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天万负担(已纳)。
审判员 王君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目
书记员黎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