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民申6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潘淑芬,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吉,吉林市先锋法律服务所。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姚永禄,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吕正坤,男,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再审申请人潘淑芬因与被申请人吕正坤、姚永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1民初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潘淑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春明
审 判 员 李 炜
代理
审判员 王宏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