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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民申6号

潘淑芬与吕正坤、姚永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淑芬;姚永禄;吕正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民申6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潘淑芬,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吉,吉林市先锋法律服务所。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姚永禄,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吕正坤,男,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再审申请人潘淑芬因与被申请人吕正坤、姚永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1民初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潘淑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春明

审 判 员  李 炜

代理

审判员  王宏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英惠